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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親子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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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親子鑒定是指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作為證據、證明使用的親子鑒定。
我中心接受公、檢、法、企、事業單位、個人委托,進行司法親子鑒定,要求:單位委托的出具委托書,所有被鑒定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親自到我鑒定中心辦理。 我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被國際認可,可用于辦理上戶口、公證、移民、打官司等。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 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1989年7月11日) 第二條 精神病的司法鑒定,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鑒定結論,為委托鑒定機關提供有關法定能力的科學證據。 ③《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第63號令發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以下簡稱司法鑒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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